发布时间:2019-05-16 查看次数:749
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将《盐城师范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师范学院
2019年5月13日
盐城师范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
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关于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通知》(教高司〔2017〕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规范评价与反馈工作程序,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闭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建设,保障和全面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持续改进的原则。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区域内高校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加强专业布局顶层设计,动态调整专业结构,做好存量升级、增量优化、余量消减;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新时代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及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构建课程体系,定期更新教学大纲,切实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主动邀请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和领导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和修订,充分发挥其在需求分析、标准设计、质量评估等方面的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贴近实际、不断优化、与时俱进。
(二)教学活动的开展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持续改进的原则。着力推进课程内容更新,将学科研究新进展、实践发展新经验、社会需求新变化及时纳入教材;着力推动课堂教学革命,积极推广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大力打造适应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自主服务需求的智慧课堂、智慧实验室、智慧校园,大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技术在教学和管理中的应用,积极探索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个性化教育;着力建好质量文化,积极建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将质量要求内化为师生的共同价值和自觉行为。
(三)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师资保障,认真制定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师资队伍规模结构,不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引导教师更好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教师教学激励机制,坚持以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素质评价的第一标准,把教学质量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对教学业绩突出教师的奖励力度,真正将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落到实处;加强投入保障,突出教学建设的优先地位,完善教学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教学经费投入及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实验材料、学生实习、实践基地运行、教学设备购置与维修、图书文献购置、教学质量工程及教学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到位。
第四条 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由组织体系、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质量评估体系和质量反馈体系等五部分构成。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组织体系是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的保障。其职能是明确质量目标,确立评价标准,设定监控环节,指导各类评估,关注反馈改进,及时制定或调整政策措施,决策教学重大问题。组织体系由校院两级组织机构构成。
第六条 校级组织机构包括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具体管理与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本科教学工作。学校每年召开全校本科教学工作会。
第七条 院级组织机构为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各二级学院书记、院长是所在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本科教学工作。
非二级学院的教学单位视同二级学院,须成立专家组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能,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须将保证教学条件、教学运行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强化服务意识,确保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九条 评估处和教务处是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建设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协调。
第三章 质量标准体系
第十条 质量标准体系是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的依据。质量标准体系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依据,内容涵盖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各教学环节标准、教学建设标准、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
第十一条 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战略,确立人才培养总目标,统领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各专业紧扣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制定本专业培养目标。
第十二条 科学制定并完善专业培养方案。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明确人才培养要求和基本规格,科学构建知识结构、搭建课程体系、规划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完善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标准须涵盖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考核、教材选用等教学活动各环节。标准须符合学校教学实际,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由教务处、评估处聘请专家组集体审议后确定。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标准,结合本学院和专业实际,经科学论证后,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优化教学建设标准。标准涵盖课程建设标准、专业建设标准、教材建设标准等。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家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标准执行;如尚无明确标准,由教务处、评估处聘请专家组集体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规范教学管理制度。定期梳理教学管理制度,做好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章 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六条 质量监控体系是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的核心。其职能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对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包括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信息员制度、教师教学评价制度等。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学校各级领导应按《盐城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要求,深入课堂,及时了解教学状况,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课时,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各二级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其中教学院长不少于10课时。
第十八条 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分为学校检查和二级学院自查,检查形式为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分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检查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及教学大纲、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资料。检查须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分析,学校定期开展督导、抽查。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教学督导分校院两级,校级教学督导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聘任,院级教学督导由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聘任。两级督导配合联动,对教学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学生信息员制度。加强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建设,按专业和年级遴选一定比例的学生担任信息员,定期反馈有关学生学习、生活信息和学生对教师、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评价、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学评价制度。构建“主体多元、指标多样”的评价体系,评价主体包括领导干部、教学督导、教师同行、学生和教师本人等,评价指标由教务处聘请专家组集体审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制度。利用教育部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及时统计、分析师资队伍、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由评估处牵头负责,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完成。根据填报数据生成的数据分析报告须提交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作为学校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质量跟踪调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及教师应对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的各项指标进行长期跟踪和调查。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在校生学业状况、应届毕业生教学满意度进行调查;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对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和质量进行调查,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对毕业生满意度的调查;各教学单位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机制,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负责对所属专业的在校生学业情况、毕业生发展、满意度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调查;教师应及时对课程教学、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效进行总结。
第五章 质量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质量评估体系是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的关键,其职能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包括课程评估、专业评估、专业认证、第三方评估等。评估采取校内评估与校外评估相结合,定期评估与随机评估相结合,全面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课程评估制度。学校支持各类课程专项建设,并定期组织评估验收。学校负责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和遴选推荐工作,其他课程评估以二级学院自评为主,学校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专业评估制度。按照专业建设标准和上级有关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认真做好校内专业评估和省教育厅组织的新设专业评估、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本科专业综合评估等,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制订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建设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业认证制度。聘请专家对相关专业进行精准指导,提升质量标准,加强常态监测和质量监控。积极推进本科专业认证工作,认真开展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的三级专业认证。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评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委托用人单位、专业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保证评价客观、科学,持续推进学校育人体系建设。
第六章 质量反馈体系
第二十九条 质量反馈体系是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体系的重中之重,由结果反馈、信息利用和持续改进三个模块组成。其职能是将监控系统收集信息和评估系统评价结果准确、全面、快速地反馈到各级质量保障组织机构,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完成及时调控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条 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评估结果、质量分析报告等,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学校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教学奖惩制度。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将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优评先、各级各类评选、出国研修、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绩效发放、合同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持续改进制度。建立由课程、专业、二级学院、学校构成的“四级链接”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体系。
(一)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都要根据质量评价反馈信息及时进行整改,在课程结束时对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教师所在系审核。
(二)各专业建立“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年度自评报告制”,对专业教学质量状态作出小结,根据质量评价反馈信息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思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自评报告并在评估处备案。
(三)各二级学院认真做好对本学院相关专业自评报告的审核及持续改进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学院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根据质量评价反馈信息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案,并向评估处提交学院自评报告。
(四)教务处、评估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好各二级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实现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完成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年终由教务处、评估处结合教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情况,组织校教学督导组对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五)学校针对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开展专项督查。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师教学质量问题,相关院系应与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改进方案,在院、系两个层面实施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对较为严重的教学质量问题,教务处可暂停其本科教学工作,由校教师发展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实现整改目标的,应调离本科教学工作岗位。对于在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学生学风问题,教务处、评估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学生工作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由学生工作处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学风改进提升计划。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问题,评估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并敦促其做好相关改进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估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