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30 查看次数:776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单位:
《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盐城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19年第2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O-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1
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盐城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所授学士学位名称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注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三十一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各二级学院院长,部分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教授代表,教务处、评估处、学科办、研究生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成教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他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根据《盐城师范学院章程》,二级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由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如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职责:
(一)讨论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学院初审情况
并申报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受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以及学士学位补授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四)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外语及计算机水平要求按照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四)在校学习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要求按照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五)在校期间学业预警未受到红色预警或受到橙色预警不足 2次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条件者。
(二)因考试违纪或旷课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查实有学术剽窃、学术造假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因其它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我校普通本科生除因第九条所列原因未能授予学位者,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且未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不计在校期间休学创业以及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接受学士学位补授申请。
(一)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村官或事业单位编制;参军、援疆、援藏工作或考取选调生者。
(二)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含)者;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者。
(三)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前三),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完成人),或软件著作权(排名第一);发明人单位名称均应为“盐城师范学院”。
(四)参加我校教师教学、科研项目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以盐城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五)因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原因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通过回校课程重修的方式满足了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六)因外语或计算机水平未达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通过回校报名参加相关考试或取得相关等级证书后,达到取得毕业证书时同年本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十一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1〕17号)精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外国留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连同相应的申请表一并提交至学校教务处(未通过初审的须注明具体原因并及时告知相关学生)。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学校教务处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复查。
第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将初审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份随学位证书发放给申请人,另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五条 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均需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补授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原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于当年 12月份将初审结果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学校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份随学位证书发放给申请人,另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在表决学士学位相关问题时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表决结果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收到异议者的书面意见后进行调查核实,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最终处理意见。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时,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作为本细则的必要补充,《补充规定》须明确本专业毕业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名称,并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针对不同类型学生明确具体要求,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第四款明确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对学分平均绩点的最低要求。同时,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本细则第八条的条款。各专业《补充规定》原则上每四年审议一次。如有变更,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将本细则及对应专业的《补充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以及转专业结束后一周内组织学生学习,学习后学生须在《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知情书》上签名确认并交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或电子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分别在 6月份、12月份两次审议讨论学士学位授予相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2018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学士学位补授条件及补授程序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施行中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精神予以处理,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样本)
第一条 《<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作为《盐城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的补充条款,具有与《细则》第八条所列条款同等效力。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对象自______年起进入(或转入)盐城师范学院_____专业学习并申请________学位(学位名称)的学生。
第三条 《细则》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补充规定如下。(建议根据生源情况分类考虑)
(一)外语水平须达到如下条件: (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此项可明确不作要求或针对不同类型学生作个性化要求)
1.
2.
……
(二)计算机水平须达到如下条件:(除计算机类专业外,其他专业此项可明确不作要求或针对不同类型学生作个性化要求)
1.
2.
……
(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要求如下:(此项必须明确要求平均学分绩点的最小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可针对不同类型学生作个性化要求)
1.
2.
……
第四条《细则》第八条新增条款如下:(此项可以没有,若有,建议不超过两条)
1.
2.
第五条 《补充规定》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修订后按照新《补充规定》要求执行,原《补充规定》自动废止。
第六条 《补充规定》由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执行,由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2
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学位办〔2016〕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第三条 毕业生申请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的学习,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成绩良好,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或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工作。
(三)学位主干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70分(含 70分)以上。
(四)非英语类专业的学生,在籍期间须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且成绩达到 40分(含 40分)以上(或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 60分(含 60分)以上);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一年两次,分别在 3月份和 9月份进行。
(五)英语类专业的学生,在籍期间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 40分(含 40分)以上;
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考试一年两次,与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同期进行。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在籍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或受行政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
(二)在籍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一者。
(四)其他不符合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 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主管部门,教务处应会同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各项工作,教务处委托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申请工作。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流程:
(一)凡拟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的当年,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对拟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
(三)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将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报送教务处复审。
(四)教务处复审后,会同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注明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六)已毕业学员毕业时因不满足第三条第四款或第五款规定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取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达到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补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否则不予补授。
(七)学校每年六月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工作,每年十一月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补授申请工作,凡逾期未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学校将严肃处理,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3
盐城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苏教考[2001]5号及苏教考[200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校自考“助学”、自考“专接本”及自考“助学二学历”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期间,无考试违纪记录,无违法记录。
(二)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 70分及以上,人才培养方案中须明确学位主干课程名称。
(三)自考“助学二学历”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学位授予英语要求与其一学历专业学位授予英语要求相同,其他类型自考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外语不作额外要求。
第三条 授予流程。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须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交毕业证书、学位外语合格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正面
免冠彩色照片三张(与本科毕业证书照片同底),逾期不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将通过复审的申请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之决定。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对已获得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盐城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细则自2019级自考学生起施行。